冉某、张某与开发商签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冉某购买某公司楼盘二期房屋一套,开发商应当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在2011年12月10日前交付冉某、张某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将房屋交付给冉某、张某。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冉某、张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冉某、张某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应当支付违约责金,遂起诉到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遂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